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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明年2月8日起,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必须依规披露环境信息

        时间:2021/12/27 17:22:00来源:http://www.missionvalleyaz.com/news744320.html

          明年2月8日起,重点排污单位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、符合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、发债企业等应当依法披露环境信息。否则,环境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,通报批评,并处罚款。

          生态环境部21日对外公布《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》(下称《管理办法》),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。

          《管理办法》明确,企业应当依法、及时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,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简明清晰、通俗易懂,不得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。五类企业应当按照《管理办法》的规定披露环境信息,包括重点排污单位;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;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;发行企业债券、公司债券、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;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。

          《管理办法》要求,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,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环境信息: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;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;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;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限制生产、停产整治的;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生态环境相关许可证件的;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,其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。

         

          生态环境部综合司相关负责人在解读《管理办法》时表示,企业环境信息既要让公众“看得全”,围绕公众、社会和市场关心的信息,选取关键性、总结性环境信息予以披露,又要让公众“看得懂”“看得到”。《管理办法》要求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,有规范性和可比性,减少描述性、一般性及专业性过强的信息,保障环境信息易读易懂易用。

          这位负责人表示,生态环境部门将建立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,企业和社会公众免费使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,企业在该系统上集中公布环境信息,社会公众可便利获取信息。通过国家、省、市三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的互联互通,建立与其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,便于各有关部门获取使用。

          “企业在环境责任信息披露方面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。”本月18日,《中国上市公司环境责任信息披露评价报告(2020年度)》发布人李瑞农介绍,截至2020年12月底,全国上市公司共计4418家,其中发布环境责任信息相关报告的企业有1135家,仅占上市公司总量的25.69%。

          “真实、准确、完整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是推进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础。”生态环境部综合司政策处处长李华友说。

          根据《管理办法》,企业不披露环境信息,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、不准确的,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通报批评,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企业披露环境信息不符合准则要求的、披露环境信息超过规定时限的、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的,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将责令其改正,通报批评,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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